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家補字第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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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司家補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宣告改用夫妻分別財產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司家補字第31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林鴻仁 相對人 李明智 相對人梁柑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本文、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聰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