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監宣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監宣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監宣字第124號聲請人 林和進 代理人 張雯峰 律師複代理人 黃曉薇 律師相對人 林陳玉稗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林陳玉稗(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林和進(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林陳玉稗之監護人。
指定 林秀黛 (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林陳玉稗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次子,相對人於民國100年4月25日發生車禍,至今仍意識不清,中樞神經系統遺存極度障害且無法自行呼吸而轉至陽明醫院呼吸照護病房,依診斷證明書所示,相對人已達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及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程度,為此依民法第1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97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1項規定,聲請對其為監護之宣告,另因聲請人於相對人車禍前皆與其同住,協助日常生活事務,感情親密,受相對人信賴與依靠,相對人發生車禍後亦勉力照料,為此依民法第1111條規定指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暨指定相對人之次女林秀黛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已據提出戶籍謄本5份、陽明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影本1份為憑;又本院審驗相對人之精神及心智狀況,在鑑定人前點呼相對人之姓名、年籍、現在何處,其對點呼姓名無反應(使用鼻胃管),並斟酌陽明醫院精神科主治醫師 黃俊銘 所為之鑑定結果,認相對人100年間車禍,有顱內出血,意識昏迷迄今,故相對人目前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等語,此有本院101年9月13日之勘驗筆錄附卷可稽。故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次查,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林陳玉稗之次子,並同意擔任受監護宣告人林陳玉稗之監護人,有同意書在卷可參,本院參酌受監護宣告之人林陳玉稗之配偶業已過世,其他子女均具狀同意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有戶籍謄本5份、同意書1份在卷可稽,認由聲請人任監護人,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林陳玉稗之最佳利益,爰選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林陳玉稗之監護人;又關係人林秀黛係受監護宣告人林陳玉稗之次女,並經其及其他子女具狀同意指定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14日
家事庭法官洪嘉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9月14日
書記官許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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