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17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任晃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2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任晃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李任晃前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8月2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11571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158號、第1196號、109年度訴字第19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廖健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書記官謝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