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家聲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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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家聲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聲字第235號抗告人乙○○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抗告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文通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書記官張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