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家聲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遺產管理人管理費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98年度家聲字第82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法定代理人乙○○上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甲○○遺產之報酬合計為新臺幣柒萬伍仟叁佰玖拾玖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鈞院96年度財管字第86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雖經聲請人以其全體繼承人拋棄繼承顯係遺債大於遺產,而提出抗告,但經鈞院合議庭以96年度家抗字第112號民事裁定抗告駁回,而選任聲請人為遺產管理人確定。查被繼承人所遺留坐落台南縣○○鄉○○○段860之1地號等3筆土地,資由債權人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新台幣(下同)2,160萬元,以為被繼承人向該債權人借款之擔保;現因債權人(即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對被繼承人甲○○債權之受讓人)對被繼承人甲○○之債權無法實行而聲請強制執行,並由鈞院民事執行處97年度執字第98303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處理中;另被繼承人甲○○雖尚遺留有坐落同段1993之8地號土地,惟其價值微少,致被繼承人甲○○所遺有之上開不動產,恐不足清償其之債務,因而,為就其遺留之現金244,667元(被繼承人甲○○遺留之門牌:台南縣東山鄉三榮村 許秀才 10之1號房屋拍賣所得之價款)予以清償聲請人對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報酬,致需先行確定遺產管理報酬。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惟被繼承人並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茲依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⑶款規定,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請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10分之3及遺產現值100分之1。經查被繼承人遺產總計7,539,867元。其上揭土地及建物之總值係依據鈞院民事執行處97年度執字第98303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囑託鑑價成果,另坐落台南縣○○鄉○○○段1993之8地號土地之價值,則係以當期(98年度)土地公告現值計算;因而,管理報酬按遺產價值100分之1計為新台幣75,399元。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遺產管理人報酬計算表、本院民事執行處98年2月13日97年度執正字第98303號通知所附不動產估價報告書影本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誤,堪認為實在,則被繼承人之遺產合計7,539,867元,聲請人依100分之1之數額請求75,399元之報酬,核屬相當,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富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書記官劉毓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