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4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4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46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于嘉齡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188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3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注射針筒壹支及殘渣袋壹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于嘉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死亡,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88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本案扣得之注射針筒1支及殘渣袋1個,經鑑驗後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民國110年3月23日草療鑑字第1100300334號鑑驗書1份在卷可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違禁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88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本件警方於查獲被告時所扣得之注射針筒1支、殘渣袋1個,經送請專業機構鑑定,結果確均含有海洛因成分,屬第一級毒品無訛,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3月23日草療鑑字第1100300334號鑑驗書附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扣案之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注射針筒1支、殘渣袋1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至因鑑驗而滅失之毒品,爰不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靖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于萱中華民國110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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