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464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4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3464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務人 張柏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壹萬陸仟柒佰陸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柏謙於民國112年07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7月12日起至民國119年07月1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6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1月27日止累計189,097元正未給付,其中182,400元為本金;6,397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張柏謙於民國112年07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7月24日起至民國119年07月2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6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1月27日止累計191,709元正未給付,其中183,828元為本金;7,181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張柏謙於民國113年01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110,0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1月22日起至民國120年01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1月27日止累計114,991元正未給付,其中106,293元為本金;8,205元為利息;4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張柏謙於民國113年01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1月23日起至民國120年01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1月27日止累計208,806元正未給付,其中193,265元為本金;14,841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五)債務人張柏謙於民國113年01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1月30日起至民國120年01月3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1月27日止累計312,157元正未給付,其中290,024元為本金;21,433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5)所示之利息。
(六)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吳宛珊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34644號利息:
==========強制換頁==========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82400元張柏謙自民國113年11月28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7.62%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183828元張柏謙自民國113年11月28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7.62%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106293元張柏謙自民國113年11月28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計算之利息004新臺幣193265元張柏謙自民國113年11月28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計算之利息005新臺幣290024元張柏謙自民國113年11月28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計算之利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