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77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7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7750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啟倫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雖提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信用貸款借據暨約定書、太平洋日報登報公告影本等文件,惟所提之債權讓與證明書為民國107年9月14日所出具,係非民國95年債權讓與時之債權讓與證明書,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3日通知聲請人補正95年債權讓與時之債權讓與證明書正本,迄未提出,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書記官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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