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交簡附民字第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32號附民原告 林基學 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 律師
蘇泓達 律師 莊佳蓉 律師附民被告 邱鴻杰
邱瑞民 柯蕙君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害等案件(本院109年度交簡字第322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琴媛
法官吳彥慧
法官郭千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昱蓁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