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2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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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234號原告王0安(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兼法定代理人 王豔英 (資料詳卷)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燕貞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被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被告 蔡文源 共同訴訟代理人 朱正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6日所為之判決,以及於民國105年5月6日、105年7月11日所為之裁定,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105年4月6日所為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 王艷英 」記載,均應更正為「王豔英」。
原105年5月6日、105年7月11日所為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王艷英」記載,均應更正為「王豔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5年4月6日所為判決原本及正本、以及105年5月6日、105年7月11日所為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均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蘇嘉豐
法官詹慶堂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
書記官陳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