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婚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314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商桓朧 律師被告蔡
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7月30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丁蓓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
書記官孫捷音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