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婚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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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314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商桓朧 律師被告蔡
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7月30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丁蓓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
書記官孫捷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