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89號
100年度訴字第109號100年度訴字第51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宗宜
李宗憲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蔡東泉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田幸艷
法官熊祥雲法官鄭彩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小玉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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