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7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7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除去地上物、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776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 律師
黃曉薇 律師原告與被告 王鍾來 間請求除去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56,5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4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
書記官呂偵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