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7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7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704號原告 魏水金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培 立即阿立桌行、佳興工業社、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64,378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183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另原告尚有下列事項應予補正,併予敘明。
(一)請查明被告佳興工業社係獨資商號或合夥,如為獨資商號,應補正其負責人並更正當事人;如為合夥,請補正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登記資料供參。
(二)請補正被告「甲○○」之真實姓名及住、居所,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為裁定。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奐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書記官王小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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