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77號原告 黃天來
黃胡素梅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 律師被告 黃火金
黃天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382,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761元,並提出如附表所示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附表:
┌──┬─────────────┬──────┬────┬────────┬───────┐│編號│地號│公告土地現值│面積│原告應有部分比例│價額(新臺幣)││││(元/㎡)│(㎡)│││├──┼─────────────┼──────┼────┼────────┼───────┤│1│苗栗縣○○鎮○○○段○○○號│5,100│590│271/590│1,382,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