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125號原告 鄭秀玉 送達代收人 朱漢忠 被告 廖祐嶔 上列被告因民國103年度訴字第420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曾淑婷法官劉桂金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書記官吳宣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