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345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志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史見富史亦馨史佑譯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2,160元,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佩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書記官林家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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