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稅簡字第16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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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稅簡字第1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使用牌照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稅簡字第16號原告金城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榮朝 會計師(清算人)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間使用牌照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漢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
書記官程省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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