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壢簡附民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壢簡附民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壢簡附民字第65號107年度壢簡附民字第66號原告 劉嘉純
傅浩然 被告 鄭安庭 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本院107年度壢簡字56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呂世文
法官李敬之法官曾淑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晏綺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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