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44號原告陸軍後勤指揮部000000法定代理人 林文祥 訴訟代理人 郭俊佑
巫智帆 江佳蓉 程光儀 律師 張義群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江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政雄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陸佰貳拾貳萬肆仟捌佰玖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肆萬貳仟捌佰貳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
書記官楊家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