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90號原告得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仁宏 訴訟代理人 李郁奇 上列原告與被告 任珮淳 (原名 任靜怡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原告起訴僅繳納1,000元,尚欠1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江哲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
書記官張祐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