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40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140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40858號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高秋美 等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亦為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高秋美等為強制執行,未指明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而請求查詢債務人勞保、保險等資料,顯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之情形;又其中債務人高秋美係設籍新竹市,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自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法院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是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田修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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