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315號原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吳蓮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重維陳重德陳重文 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壹萬伍仟參佰參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肆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書記官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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