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亡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亡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亡字第55號聲請人 曹增輝 相對人即失蹤人 顏寶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顏寶玉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宣告顏寶玉(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新北市○○區○○○道○段○號6樓)於民國67年10月13日下午12時死亡。
二、程序費用由顏寶玉遺產負擔。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條、第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失蹤人顏寶玉於民國60年10月13日因行方不明,經列為失蹤人口,迄今已逾48年仍未尋獲等情,業經本院於109年10月14日裁定准予對顏寶玉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在案,有本院109年度亡字第55號民事裁定及本院公示催告公告等件在卷為憑,現今陳報期間屆滿,未據顏寶玉陳報其生存,或知顏寶玉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亦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堪信顏寶玉目前仍為生死不明狀態。而聲請人依前揭規定,於失蹤人顏寶玉失蹤滿48年後提出本件聲請,本院自得因聲請人之聲請,為死亡宣告。
三、查失蹤人於60年10月13日失蹤,計至67年10月13日屆滿7年,應依法推定失蹤人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嘉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書記官蔡華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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