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建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字第13號反訴原告即被告 徐振豐玉仁 設計工程行訴訟代理人 吳永鴻 律師上列反訴原告即被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 凌雲間 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23,5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
書記官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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