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259號原告 王韋智 被告 蘇義程
鄭于峻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陳億芳法官劉熙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
書記官陳鈺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