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8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845號原告 李成弟 原告與被告 鄭再強 即最強固工程行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20,39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
書記官黃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