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4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4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4667號債權人 楊宗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金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之依據。
二、提出債權法定移轉通知債務人張金莉之通知書,且該通知書已合法送達債務人張金莉之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張金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