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7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7732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陳玉廷 債務人 李麗雅 即 李蕙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壹拾參萬柒仟貳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遲第一個月者,當月計付叁佰元之違約金,延遲第二個月者,當月計付肆佰元之違約金,延遲第三個月者,當月計付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