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3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37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智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30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智弘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受刑人王智弘因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至3各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編號4、5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7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見卷附之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航代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于娟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