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交附民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附民緝字第1號原告 郭富永 被告 鄭浩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交易緝字第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秋宜
法官王令冠法官曾正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馨慧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