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627號上訴人即原告海浜幕張欣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忠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空軍保修指揮部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4月12日111年度訴字第3627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部分廢棄;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578,148元,是上訴人上訴利益為1,578,1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書記官廖健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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