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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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建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建字第219號上訴人即被告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慶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益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4月12日111年度建字第219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是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條裁定補正。
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工程法庭法官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書記官廖健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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