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建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建字第107號上訴人即原告暐昌工程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順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格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4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份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書記官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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