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36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36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月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3694號債權人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至軒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至軒聲請支付命令,惟因債務人李至軒係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其簽立會員合約書時即104年1月22日,係屬滿7歲以上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之契約行為,又依債務人李至軒個人戶籍資料,其法定代理人尚有蔡雅秀並未簽名或蓋章表示允許或同意。是依形式上審查,尚無從認債務人簽名業取得全體法定代理人允許或同意。依前揭說明,其簽具會員合約書行為效力未定,故債權人執會員合約書,請求李至軒給付,顯無理由,不應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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