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38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38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黃嘉宏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嘉宏應予撤銷羈押。

  理 由

一、「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本案被告前經本院裁定自民國114年2月20日起執行羈押2月在案。

 ㈡因被告另案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114年3月5日起,送往法務部○○○○○○○○○○○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之刑期,有該署檢察官114年執戊字第989號執行指揮書可以證明,被告既已另因他案執行在監,已無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情形,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予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4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吳永梁

                   法 官 李淑惠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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