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聲減字第15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56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雲林縣虎尾上列受刑人因公然侮辱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公然侮辱罪,減刑為罰金銀元貳仟伍佰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4月12日犯公然侮辱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333號(偵查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374號),判處罰金銀元伍仟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夏金郎法官王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全忠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