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交簡字第44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交簡字第446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瀚億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18日所為之簡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被告姓名「 王翰億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王瀚億」。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觀於被告姓名「王翰億」之記載,顯係「王瀚億」之誤寫,本院查得之戶籍材料在卷可稽,而此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采蘋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