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90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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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9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904號聲請人甲○○即被告
(現羈押於臺灣桃園看守所)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罪,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其經本院通緝後始到案,即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6年7月7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對於被訴之犯行均坦承不諱,並無串供、逃亡之虞,已無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之情形,如若繼續予以羈押,則無異認定可以從被告之過去犯行來推定未來之犯行,顯然又提早有罪之推定,實違反刑事程序之無罪推定原則。又被告於96年7月7日上午,攜帶子女於八德市陽明公園玩耍時遇警臨檢盤問,才知被告已遭通緝,由此可見當時被告完全不知自己已遭通緝,而被告於案發前已有正當工作,且是家中主要經濟來源,被告亦尚有年事已高之母及需照料之兒女,請法院准予被告具保,俾以安排家中及工作上之一切事宜,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三、茲查上開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其經本院通緝後始到案,即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必要之羈押事由仍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從而,聲請人以上開情詞為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陳雪玉法官王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玉蘭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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