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財管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財管字第7號聲請人乙○○上列當事人間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四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欄關於被繼承人甲○○○生前住「宜蘭縣○○鎮○○路○○○巷○○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宜蘭縣○○鎮○○路○段○○○巷○○號」;原裁定理由欄內關於「 游秋香 」之記載,應更正為「 林游秋香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二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陳嘉年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7月6日
書記官吳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