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126號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乙○○因竊盜案件,於偵查中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經具保人甲○○提出保證金後釋放在案,有保證金收據可稽。茲被告於本院審理時經按址傳喚未到,拘提無著,有本院個人基本資料查詢、送達證書、拘提結果報告書在卷足憑,是受刑人顯已逃匿之事實,已堪認定,揆諸上揭規定,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予沒入,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劉家祥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林秀麗中華民國96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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