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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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4號上訴人 任碧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綉惠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繳納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上訴人提出之民事上訴狀,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上訴裁判費。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上訴裁判費【如上訴人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7萬9,8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070元,如非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書記官吳帛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