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31號原告 沈松山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陳美娥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起訴,惟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9萬2,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4,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幸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書記官洪甄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