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20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阮奕涵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林季緯法官李昭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美玲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20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阮奕涵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林季緯法官李昭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美玲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