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5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55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8樓及68號1、2樓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相對人即債務人晶樣廣告工程行即 王崑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貳仟貳佰叁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1555號)
(一)債務人晶樣廣告工程行即王崑城於民國100年08月12日起,依據與聲請人簽訂之放款借據,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參拾伍萬元整。另約定本息遲延履行時,除仍按借款利率年息20%計付利息外,另按本借款本金總餘額自應償付日起加計違約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茲因債務人僅繳付部份本息後,自100年11月12日即未依約繳付,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屢經聲請人催討無效,依放款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聲請人茲為清償之簡便,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