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18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審訴字第18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訴字第188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振洋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
1年12月11日101年度審訴字第1887號刑事協商程序判決,提出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振洋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百六十二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林振洋不服本院民國101年12月11日101年度審訴字第1887號第一審刑事協商程序判決而提起上訴,然其上訴狀僅稱對判決不服,並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及具體說明本件有何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2、4、6、7款任何一款之情形,是本件上訴程式於法尚有未合,爰定期間命補正如主文之所示。
三、依刑法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
刑事庭法官游紅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昱廷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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