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簡字第80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80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致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德鐘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2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