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板小字第2058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瑞杰揚
訴訟代理人 邱盟菁
被 告 林治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9月26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叁仟捌佰玖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
玖仟伍佰捌拾肆元自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書記官曹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