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度建上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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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建上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建上字第3號上訴人新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 律師
梁育誠 律師被上訴人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丁振昌
法官林永茂法官李素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書記官林鈴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