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9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9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被上訴人即原告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76,579元【即第一審判決上訴人應返還土地面積之現在公告現值,計算式:(130.35平方公尺+89.36平方公尺)×4,900元=1,076,579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為17,5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國川
法官黃宣撫法官郭瓊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
書記官邱秋珍